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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招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2,543

 

文化企业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企业招标投标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本所开展文化企业招标活动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投标”是指文化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条件和要求,征集投标人参加投标或竞价,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所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提供场所设施、交易系统、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保证金代收代退、交易见证及资金结算等综合性平台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申请,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组织、团体等。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及服务能力,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申请入驻本所文化企业代理机构库的需符合本所的准入条件,接受本所的考核和管理,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其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投标人”指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凡参与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均须遵守本所规定,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投标细则》。

第八条  代理机构需获得招标人对所需招标项目的合法授权,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程序组织开评标、做好相关项目信息的档案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必须对招标人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保证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并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条  所有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本所官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南方文交所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发布。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所有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须在“广东省文化企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专家抽取实行全流程见证和监管,代理机构须对抽取过程做好抽取记录,作为项目档案一并归档,保证专家抽取流程的合法合规。具体操作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第十三条  本所为招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开评标场地设施及服务并对进场项目的开评标过程进行见证和统一管理。参与开评标的招标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场地使用细则》。

第十四条  为防止串、围标等违规行为发生,在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缴入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经公示期满后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向本所发出《文化企业招标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本所在收到该申请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  本所将在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统一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本所默认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原投标保证金转入账户;如确需退还到其他账户的,投标人须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本所收到该终止招标申请后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需向本所发出书面撤回通知,本所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二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项目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本所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应的平台综合服务费。具体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档案需按照本所规定的档案要求归档,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档案管理须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计划及预算、立项资料(立项会议纪要、立项审批报告等)、招标实施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修改、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评委评分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确定投标人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招标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等招标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参与本所招标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细则。参与招标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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