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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采购 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2,722

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文企业评标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文化企业采购活动的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采购业务过程中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广东省文化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库由本所在广东省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的规定组建。

第四条  专家入库方式采取以内部单位推荐为主,纳用代理机构推荐专家为辅的方式。本所将根据入库专家的从业情况和专业维度对专家根据专业进行分类。

  第五条 专家库内专家名单的确认、变更须本所登记备案,并录入专家相关信息并进行存档以备抽取。

  第六条 专家库的组建根据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和人数,每年末应根据人员变动及岗位变动情况,以及结合评审专家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所对专家库内专家进行管理,但不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八条 入选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文化专家入围条件:

①工作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超过3年;

②在文化艺术领域有相关成功案例或者获奖项目经验;

    ③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评审专家职责;

2、技术专家入围条件:

  ① 有相关职称技能证;

  ② 工作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超过3年;

  ③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评审专家职责;

  3、商务专家入围条件:

  ① 会计师、经济师以上职称或者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达3年以上。

  ②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标评审专家职责;

  4、其他类别入围条件:

  ①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标工作;

  ②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

  ③ 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评审专家职责;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活动,代理机构须从本所文化企业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专家酬劳。

本所对专家抽取流程进行全流程见证和监管。

第十条 专家抽取后确定参加评标活动的,无特殊情况专家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评标活动的,需提前告知代理机构进行补抽,及时更换专家,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如因专家无故缺席且不进行提前通知,导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根据《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依法公告批评;如屡次警告不改的,本所将进行退库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于开标前一日以电话、邮件和短信形式通知被抽取专家参加评标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专家本人。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工作通知时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

第十三条  本所库内评标评审专家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个人信息,出现信息更改时应及时通知本所,并提交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在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评审专家应及时与代理机构结算评标费用,并签字,因信息填写错误或个人原因导致费用结算有误的,应与相应评标项目的代理机构协商解决,本所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本所对库内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评标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并调整出广东省文化企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1、综合评定考核不合格的;

  2、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4、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5、参加评标会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

  6、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评标评审专家工作的。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项目评标评审专家;

  2、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如实记录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4、并向采购人或者相关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

  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按照招标规则、程序、工作内容以及分工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3、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并推荐评标评审意见;

  5、协助、配合相关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委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私下接触投标人及供应商;

  4、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未能良好履行其职责、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允、不履职等情况的;

  10、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现场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评标会。不得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满3次的,可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保持评标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三)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监督人员指定的地点,如确需与外界联系,由监督人员了解情况后,统一使用代理机构对外的联系电话。

(四)评标评审专家离开评标会场期间必须由监督人员陪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人员单独接触;

(五)对招标、投标文件的细节、评标情况及与本场有关的招投标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出现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本所将据不同情况提出警告批评与官网公告批评,责令不改的,本所将进行退库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本所开展评审活动的及纳入本所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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