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电大数据产业中心”一期工程招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6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78,045
公告名称
|
“广东广电大数据产业中心”一期工程招商
|
项目编号
|
SA190826001
|
公告日期
|
2019年8月26日
|
公告期满日期
|
2019年9月9日
|
项目所在地区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美峰路
|
所属行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一、招商项目概况
|
“广东广电大数据产业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是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投资建设的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和IDC基础信息传输平台。该项目一期已经东莞市政府批准立项并备案(备案号:2018-441900-63-03-829308),入选东莞市2019年重大预备项目。项目规划用地约1.0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亿元。
|
二、项目基本信息
|
招商方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7楼
|
法定代表人
|
叶志容
|
成立时间
|
2010-06-11
|
注册资本
|
526,416.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5572883550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在广东省干线网上从事干线传输业务及在广东省各市、县分配网上从事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宽带接入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各类传输网络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光纤线路出租经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以上各项具体凭本公司有效许可证书经营);广播电视及信息设备、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代理和租赁(不含地面接收设备);家用电器产品的代理、销售;对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传媒产业进行投资及其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电视商城(批发零售);软件设计研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房屋租赁;项目投资和投资咨询;组织策划各类文化、体育类活动;无线局域网络(WLAN)、智能交通、视频监控、智慧城市、云计算、物联网相关软硬件集成开发及运维服务。
|
|
招商项目简介
|
项目类型
|
文化科技
|
投资单位
|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展大数据有限公司
|
项目基本情况描述
|
“广东广电大数据产业中心”是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在东莞投资建设的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和基础信息 传输平台,项目规划用地约 1.7 万平方米,总投资约 10 亿元。
包括建设全省广播电视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搭建 DRA 数字 音频编码标准产业化服务平台、成立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宽带 服务总公司、成立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东分院等项目。广东弘展大数据有限公司是该项目在东莞落地投资的备案公司,是负责项目施工建设等工作的主体单位。
|
项目建设规模
|
项目入选东莞市 2019 年重大预备项目工程,分一期、二 期两部分规划建设,其中一期占地面积为 10650.8 平方米,整 体可得建筑面积约 44600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30600 平方米, 地下为 14000 平方米,主楼建筑高度 95 米。
|
项目地点
|
项目一期选址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美峰路,地理位置中心优越,交通四通八达,项目附近已有东莞市万科城市广场、广东宏达机房等成熟的商业综合体和IDC数据中心。
|
合作模式
|
IDC数据中心投资和运营、写字楼合作开发和租用。
|
地块示意图
|
|
|
三、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
|
合作方基本要求
|
-
国内从事IDC数据中心产业发展和运营的成熟企业;
-
国内有房地产建设运营经验,有意向合作开发写字楼的成熟企业。
|
合作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说明
|
合作方应自行对项目经营状况、资产权属状况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本次招商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因本次合作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
|
主管部门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公告信息
|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1 个工作日
|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29000120
|
电子邮箱
|
zhaoshang@gcable.tv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南方文交所对委托方(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南方文交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南方文交所任何项目的任何合作建议。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增资方/合作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承租/增资/合作)项目及受让(承租/增资/合作)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南方文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以上信息来源于招商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南方文交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4.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增资方/合作方)如对南方文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公告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