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2,900
文化企业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企业采购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项目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通过本所使用小额采购系统的采购项目,应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公告采购需求文件及结果。
第三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所有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本所官网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南方文交所官网”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发布。
第五条 通过本所开展所有采购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第六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业务中的交易主体应按要求填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如有名称等信息发生更变的,应及时修订。
第二章 依法必招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南方文交所官网”将汇总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所要求的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相关招标活动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九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招标公告公示期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日。
第十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确认中标人并由其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一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十三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项目,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加强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信息发生更变的,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改,并在已发布的媒介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小额采购系统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通过本所使用小额采购系统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发布采购需求公告时载明如下内容:
(一)在《采购需求书》中列明产品属性(规格、品牌、材质、数量)、成交原则、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二)需邀请专家参与评标评审的,应在《采购需求书》中载明,并公布评分方式;
(三)供应商相关资质要求证明文件等;
(四)供应商报名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方式等;
(五)其他需载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通过本所使用小额采购系统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发布成交公告时载明如下内容:
(一)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报价及评标情况等;
(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求的资质能力条件;
(三)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渠道;
(四)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本所使用小额采购系统的采购项目,因成交供应商不响应导致废标的,采购人在重新发布需求是,可要求、报价或报名时间缩短至半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所有采购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办法。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