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产权交易
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资产转让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09发布机构: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370
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资产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 | |||
项目编号 | ZC200609001 | 挂牌价 | 人民币39,000.00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6月9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0年6月23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州市天河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转让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实物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认真阅读贵所资产交易相关规则及有关说明和注解,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贵所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同意对本公告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接受贵所按有关交易规则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和征集受让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
||||
二、标的简况 | ||||
标的基本简况 | 标的名称 | 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 | ||
标的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 | |||
资产属性描述 | 2011年6月购入、丰田凯美瑞、黑色,GTM7200GB,外廓尺寸长4825mm,宽1820mm,高1485mm。 | |||
产权登记机构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权证编号 | 440019212347 | |||
车辆识别代号VIN | 车辆识别代码LVGBH40K5BG451958 | |||
初次登记时间 | 2011年6月14日 | |||
车辆出厂日期 | 2011年3月3日 | |||
已行驶里程(公里) | 152507 | |||
品牌 | 丰田牌 | 车系 | 凯美瑞 | |
钥匙(把数) | 2 | 乘员数 | 5 | |
排放标准 | 国四 | 车辆排量 | 1998ml/108kw | |
保险情况说明 | 有出险记录,车辆使用频率较高,目前行使公里数约为152507万公里,且较多零部件出现不同程度老化,并于2019年5月7日和2020年3月10日发生碰撞事故,并出险,维修次数较为频密。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金额 | 人民币39,000.00元 |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过户税、费 | 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受让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具体税费政策标准,受让方请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 ||
本次转让是否包括车牌 | 否 | |||
是否涉及优先权人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3,900.00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截止至挂牌截止日17:00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说明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公告》之公告期限届满当日下午17:00前,按《资产转让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00元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不得由意向受让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账户信息: 户名: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资金账号:120907227310805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南方报业支行 3、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
||
受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说明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次资产转让公告期内向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00元。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2、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转让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本《资产转让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3、经公开征集,如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向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并按受让须知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本申请书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状况、资产权属状况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6、受让方需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物原所有权人负责协助受让方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如需对车辆跨区转籍,须自行到转入地区相关部门了解转籍车辆环保标准要求及能否转籍等情况,转让方及南方文交所不承担成交车辆不能转籍的责任。 9、标的物现停放于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停车场负三层,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可到车辆存放地点提取车辆,受让方为异地的如需托运须自行联系托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其他披露事项及说明 |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南方文交所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除网站公告及拍卖公告(如有)披露外,受让方应对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一次报价;增价竞价方式。 | ||
竞价底价 | 挂牌底价人民币39,000.00元 | |||
每次加价幅度: | 人民币5,000.00元(及其整倍数) | |||
四、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1701自编02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FND524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制公司 | |||
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
批复文件名称 及文号 |
弘视数媒领导班子会会议纪要(2020第8号)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截止时间 |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竞价方式组织公开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劳小姐、陈小姐 | |||
联系电话 | 020-89298952;020-89298978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委托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南方文交所对转让方(委托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南方文交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南方文交所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增资方/应答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承租/增资/竞商)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南方文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南方文交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4.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增资方/应答人)如对南方文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
标的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