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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出租公告2

发布日期:2018-04-20发布机构: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379

 出租标的名称 广州市永福路44号大院 
  项目编号 GA180420001   出租底价 人民币1251.95万元/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18年4月20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18年5月7日
  标的所在地区 广州市越秀区   标的所属行业 房产
 
  一、出租方承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实物资产资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招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认真阅读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相关规则、本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说明和注解,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同意对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接受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按有关交易规则对上述材料内容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和征集承租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出租标的基本简况
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市永福路44号大院
出租面积描述 建筑面积26087.42平方米
租金支付方式描述 分期付款,具体如下:已预交租金扣完后(每月20日前扣取),每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
权证编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87271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6087.42(自编2栋及其四周空地及空地上的上盖物合计共占地1300平方米不在出租范围内)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工场,厂房
标的使用情况 他用-占用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年1月16日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11 月30 日
内部审议情况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值 1243.2万元/年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承租出租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2、出租标的不交吉;承租方自行平稳收回出租标的的占有。
3、其他主体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4、截止《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出租标的可能有欠付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
5、出租方在(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7号案诉讼中曾陈述过:此前,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小租户已签署并生效且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继续延续至合同期限届满当日;承租方必须履行出租方的前述陈述,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6、(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终120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第二判项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980万元;第二判项为: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永福路44号房屋交还给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7、2018年1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出租方发出(2017)粤0104执398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出租方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98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租金 人民币1251.95万元/年。在2018年9月30日前,租金标准为1251.95万元/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租金每年递增5%;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租金每年递增6%;2025年10月1日起延期5年部分的租金标准,按承租方经最终确认的方案执行。
租金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具体如下:已预交租金扣完后(每月20日前扣取),每月20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
承租方基本要求 1、意向承租方必须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承租申请材料及《关于竞租永福路44号大院的函》,并按出租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租方签署《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版本由出租方提供)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的同时,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书》版本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承租方不可撤销地受让出租方对出租标的原承租方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王波的全部债权,债权转让对价的支付按承租方经最终确认的方案执行;债权转让对价款为:截止2018年3月31日,总金额为40890537.12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在截止2018年3月31日为40890537.12元的基础上按每日增加8653.27元计算;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截止2018年4月20日为41063602.52元的基础上增加1043300元,再每日增加8839.78元计算;计算截至《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止。
4、意向承租方须依照提交的《关于竞租永福路44号大院的函》中所明确的缴纳方案,向出租方缴纳相应的债权转让对价款和租赁担保金。
5、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状(含产权现状、可视现状等)、现有质量、承租方自行平稳收回出租标的占有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出租标的结构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原承租方投入建设的非固定设施、设备和可移动物品。)若在出租标的现状基础上进行使用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验收等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责任以及不能办理的后果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出租标的目前由其他主体占用,承租方负责自行平稳收回出租标的之占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出租方不负责出租房屋的交付,租金自《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生效当日起开始计算,承租方不得以未交付出租标的给承租方等而主张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租金,承租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就交付问题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益。
7、承租方因未能自行收回出租标的主张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的,属于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按《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缴纳自合同生效当日起至合同解除当日期间的租金,并且承租方须在合同解除当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自合同解除当日起一年租金总额(按对应期间的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8、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在《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前已存在的水电费、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9、有关出租标的及出租标的所占用地,就本次租赁产生的应由承租方、出租方承担的一切费用、款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就本次租赁应由承租方、出租方办理的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规定应由出租方办理的出租方予以配合。
10、在承租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的股权不得发生转让;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处理。出租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就每次转让向出租方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
11、承租方与租户签署或续签租赁合同的,或者与租户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承租方必须在下月10日前,将签署或续签的租赁合同原件及租户的主体资料,或者将终止协议原件、说明原件(没有终止协议的,须提供承租方盖章说明原件)提交至出租方备案;承租方与租户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必须在解除当日起十日内将解除的协议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提交至出租方备案;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或要求提交的,出租方有权选择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处理。出租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就每一份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说明/解除协议及相关文件按1万元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房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长期连续粘贴《公告》(版本为《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附件公告版本);否则,出租方有权选择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处理,出租方也有权选择不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承租方就每次揭下或遮掩等未完整有效显示公告内容向出租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13、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87271号房地产权证中载明的自编2栋及其四周空地及空地上的上盖物(自编2栋的栋建基424.80平方米,自编2栋所占用地及其四周空地及空地上的上盖物合计共占地1300平方米,下称“未出租部分”)不在出租范围内,承租方须为未出租部分的使用提供人员、车辆通行的便利,且不得对通行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等。
14、要对出租标的所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
15、承租方须让承租方的所有股东(按承租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说明之1中载明的要求确定保证人)在《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签署前向出租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函为保证人向出租方就承租方在《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保证函版本出具,并同时提供保证函附件资料。
16、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17、不允许联合承租。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进行整体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或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18、合同期满或按约定解除合同,出租方收回出租标的时,承租方保证将出租标的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原有及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增加的固定设备设施)无偿交还出租方,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补偿。承租方不能按约定按期交还出租标的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日租金三倍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19、无免租期,计租起算日为《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20、《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经签署后且预交的租金(若有)、租赁担保金以及《债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的债权转让对价全部付清后才生效。
21、在《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签署当日起至《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生效当日期间,承租方须按当期租金标准在每月20日前向出租方付清当月场地使用费,且承租方不得以未实际占有出租标的等为由主张不交或少交场地使用费。
22、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的,已向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约定的预交租金。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说明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在《资产招租公告》之公告期限届满当日下午17:00前,按《资产招租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截止到2018年 月 日)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不得由意向承租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承租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说明 1、意向承租方的保证人资格及保证人要求:(1)意向承租方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须全部自然人股东作为保证人;(2)意向承租方的股东中部分为自然人、部分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全部自然人股东以及全部非自然人股东之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须作为保证人;(3)意向承租方的股东全部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全部非自然人股东之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须作为保证人。但,意向承租方的非自然人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非自然人股东符合保证人资格,无须再穿透至其实际控制人:
A.意向承租方的非自然人股东属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000万元以上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股东符合保证人资格;(也称“A类股东保证人”)
B.意向承租方的非自然人股东属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部分持股达51%以上,含本数)的,该国有控股公司符合保证人资格;(也称“B类股东保证人”)
2、【该条约定资料,也称“保证人资格证明资料”】意向承租方必须在本次资产招租公告期届满当日下午17:00前,向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证明意向承租方的股东、股权情况的工商登记资料原件以及如下保证人资料:
(1)有自然人股东作为保证人的,须再提交: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有非自然人股东之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非自然人股东不属于A类或B类股东保证人的)作为股东的,须再提交:证明意向承租方的非自然人股东之实际控制人(穿透至自然人)的证明资料以及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A类股东保证人的,须再提交:该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代码及净资产和2016年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相关财务报告(经过审计)复印件;
(4)有B类股东保证人的,须再提交:证明净资产和2016年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财务报告(经过审计)复印件及该国有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国有部分持股达51%的工商登记资料原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原件)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3、租赁担保金、债权转让对价、预交租金(加交部分)由(意向)承租方直接缴纳至指定的出租方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3602028919200061335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租赁担保金、债权转让对价(基数)、预交租金的行为,是对挂牌项目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认可,是意向承租方承诺参加全部交易活动并在成为承租方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5、有下列任一情形出现的,视为(意向)承租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担保金、债权转让对价、预交租金等款项均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部分(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未转给出租方时),由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扣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出租方所有,(意向)承租方已直接缴纳给出租方的租赁担保金、债权转让对价以及预交租金(含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转给出租方部分和加交部分),以已缴纳部分为限,全部自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再次处置出租标的,出租方再次处置出租标的与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无关:
(1)意向承租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或扰乱交易秩序;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要求签署有关竞中确认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等的,或者未按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出租方同时签署《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书》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全部保证人出具的保证函原件的;
(3)承租方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预交的租金或租赁担保金或债权转让对价的;
(4)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5)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6)(意向)承租方有其他违反规定或约定影响交易进行的行为的。
6、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已缴纳至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一次性无息返还,但出现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的除外。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已缴纳至出租方的债权转让对价、租赁担保金、预交租金等款项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但出现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的除外。
7、意向承租方提供保证人资格证明资料、保证人名单的,均须注明:“提交人:”并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提交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8、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有承租出租标的意向,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承租申请材料、保证人资格证明资料、保证人名单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法人。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查,符合承租方条件和招租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
9、租赁担保金、债权转让对价、预交租金(加交部分)具体详见《永福路44号大院公开挂牌招租评审规则》。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按照挂牌租金的 15.98 %,设定为2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交纳方式  
四、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水荫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455858644D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物业招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批准单位名称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则由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永福路44号大院公开挂牌招租评审规则》评审出承租方。
发布媒体名称 羊城晚报
风险提示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交易机构联系人 成先生
联系电话 020-89298943
 
 
附件(公告文件清单):
1、《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
2、《债权转让合同书》
3、《永福路44号大院租赁合同》附件公告
4、保证函
5、书面划款通知(关于划转交易价款的函)
6、《永福路44号大院公开挂牌招租评审规则》
7、《关于竞租永福路44号大院的函》
8、债权(债务)计算表
9、(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1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10、(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2016)粤民终120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2017)粤高法证字第339号裁判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
13、(2017)粤0104执398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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