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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采购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4,801

文化企业采购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企业采购业务的服务和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采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是指文化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征集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价,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文化企业采购交易”是指文化企业通过本所开展的与采购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所开展的采购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场所设施、交易系统、项目受理、信息发布、保证金代收代退、交易见证及资金结算等综合性平台服务。

第二章 采购业务交易主体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指依法向本所提出采购申请,进行采购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组织、团体等。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及服务能力,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申请入驻本所文化企业代理机构库的需符合本所的准入条件,接受本所的考核和管理,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其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指响应采购、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凡参与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均须遵守本所规定,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投标细则》。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指响应本所小额采购项目报价、项目咨询报价、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凡入驻本所的供应商需符合本所的准入条件,并进行不定期的考核管理,详见本所制定的《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本所对所有入库评标评审专家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业务包含以下几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小额采购;采购人可参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选择符合项目情况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业务。

第十二条  参照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限额标准,文化企业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需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根据招标人需求,由本所遴选专业相关、信用良好的三家以上代理机构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人可自行选取合适的代理机构为其代理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并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文化企业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可选择通过本所小额采购系统进行采购活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需获得采购人对所需采购项目的合法授权,为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严格按程序组织开评标、做好相关项目信息的档案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人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保证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所有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本所官网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南方文交所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发布。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所在省委宣传部指导下设立“广东省文化企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所有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业务均须在广东省文化企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十七条  本所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实行全流程见证和监管,代理机构须对抽取过程做好抽取记录,作为项目档案一并归档,保证专评标评审家抽取流程的合法合规。具体操作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流程》。

第十八条  本所为采购当事人提供开评标场地设施及服务并对进场项目的开评标过程进行见证和统一管理。

参与开评标的采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场地使用细则》。

第十九条  为防止串、围标现象发生,在本所开展的采购项目,保证金统一缴入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招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所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应的平台综合服务费。具体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收费标准》。

第四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自行负责归档,并在项目结束后向本所提供一份完整的纸质及电子版项目资料表存档备查。详见本所制定的《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档案管理须知》。

第二十三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的形成、移交和归档等,鼓励应用电子文件方式。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各类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供方等各方主体按照在本所交易活动全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移交、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四条  采购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资料(立项会议纪要、立项审批报告等)、采购实施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修改、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评委评分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确定投标人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等采购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通过本所开展的采购业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将通过本所官网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所将公告的采购违法行为记录作为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评审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规则和细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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