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招标 投标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3,449
文化企业招标投标细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标人是指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活动,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形成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一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凡参与本所招标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招标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细则和细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