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小额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3,751
文化企业小额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广东省文化企业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小额采购服务(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所小额采购服务范围包括文化企业采购项目在货物、服务、工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第三条 采购人通过本所开展小额采购前,需在《采购用户需求书》中明确采购需求,列明产品属性(规格、品牌、材质、数量)、定标原则、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第四条 采购人提交《文化企业小额采购用户需求书》后,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人应在《文化企业小额采购用户需求书》中自行规定是否需要响应保证金或合同履约金,如需提交的应规定递交至本所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代理机构需按采购人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并按需求帮助采购人选择合适的竞价方式及资质要求。
第六条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制定《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中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评分标准,并将《文化企业小额采购用户需求书》、《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上传至本所。
第七条 本所提供价格选取和综合评分两种选取供应商的方式:
(一)价格选取。在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优价格作为确定供应商的依据。
(二)综合评分。指制定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根据采购人需求邀请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分,根据供应商的综合评分优先次序确认供应商。
第八条 采购人可依照各企业各类采购项目原则来设定“价格选取”或“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选择“综合评分”的,应将《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一并在本所上传。如资料提交不全面,则本所默认为“价格选取”或不予受理。
如以“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工程类的项目,要求制定《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时,价格因素需占30%上,其中价格部分基准价可为平均价或最低价。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组成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以“综合评分”的方式选取供应商,需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品目邀请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分,最终评分结果需有评标评审专家签名确认、加盖采购人公章上传至本所。
第十一条 如遇到报价不足三家等特殊情况时,依照以下情况处理:
1. 报名、报价商家不足3家。
“价格选取”仅有2家报价,则判定价低者更具优势;仅有1家报价,在采购单位、供应商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判定此家唯一供应商中标。
“综合评分”仅有2家报名,则参照3家供应商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仅有1家报名,由采购人判断此供应商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不符合标准则选择废标或更改采购方式;基本符合要求,则由采购人视情况参考“评标评审专家组成”自行选择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评分。
2. 价格选取价格相同。
在价格选取中,如各供应商报价相同,则以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作为定标原则。
3. 中标供应商不应标。
中标供应商由于报价错误、范围不符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提出废标申请时,需与采购人沟通,由采购人发函给代理机构申请废标。代理机构上传函件,修改中标公告,由采购人在系统确认废标结果或确认项目重招。
中标供应商在未提出废标申请的情况下,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仍拒绝签订合同、履行义务,由采购人发函给代理机构申请废标并写明原委,由代理机构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并申请本所暂停该供应商竞标资格1个月。该供应商如1年累计3次超时未签订合同、履行义务,本所将给予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停供应商资格1年。
如中标供应商不应标导致废标,采购人在重新发布需求时,可要求报价、报名时间均缩短至半日。
第十二条 如果采购人需更改用户需求或废标的,在发布公告前,采购人如需更改用户需求,则自行撤回、删除用户需求。
在发布公告后,采购人如需废标,则需出具《采购人关于小额采购项目废标的函》,阐明废标原因及该项目计划的采购方式,加盖采购人公章,交由代理机构进行废标。若无供应商报价,则采购人无需发函,代理机构可直接废标。如需再在本所重新发布需求,则需在废标完成后进行。
第十三条 在废标后,若无供应商报价,或已中标供应商不应标导致废标而更改采购方式的情形,无需提交自购说明。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需采取遴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参考本所“综合评分”的方式,制定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根据采购人需求邀请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分,在3家或以上供应商中以线下评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在下载取得中标通知书前应向本所支付200元的系统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公开、公平、公正,采购人应根据工作安排,提前完成采购程序,不得以工作紧急为由,要求缩短供应商报名和报价时间;也不得对已参与调研或报名的供应商提出让其不参与报价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细则和细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