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招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3,515
文化企业招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招标业务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等资金结算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风险防范,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项目各交易主体,在招标活动中涉及保证金及资金结算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资金,为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招标活动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服务费是指本所为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活动各方主体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各意向投标人在被确认为中标人前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投标人遵守规则、履行有关义务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六条 招标业务当事人需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项目名称、款项用途。如招标活动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本所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本所无关。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由本所集中代收代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保证金的,须在招标公告上发布意向投标人需交纳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要求意向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项目预算价格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意向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足额交纳至本所指定的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点为准)。
投标人应保障保证金的合法性,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条 本所按照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的内容退还未中标人及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经公示期满后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向本所发出《保证金退还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二条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后,本所将在5日内后通过原账户转账逐一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本所收到该《终止招标申请书》后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要求退还保证金的,需向本所发出书面撤回通知,本所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项目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原则上通过原账户转账;如确需退还到其他账户的投标单位须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活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中标人需按招标项目中标金额的0.1%向本所支付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凡参与本所招标活动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办法。参与招标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