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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4,337

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文企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和相关业务活动,明确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审批的、为广东省文化企业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服务的机构会员。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所代理机构会员的,必须认可本办法和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代理机构在为文化企业采购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代理机构必须与本所签订《文化企业采购代理机构会员合作协议》后方能成为库内机构会员,展开相关业务。本办法作为协议的附件,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第二章 会员职责

第五条   本所对文化企业代理机构实行推荐制,文化企业有采购需求时,由本所推荐的代理机构供需采购的文化企业进行选择,由选中的代理机构为文化企业采购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被选中代理机构应与拟采购的文化企业签订代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被选中的代理机构应针对拟采购的文化企业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代理机构应协助拟开展采购的文化企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及公告,对文化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所文化企业代理机构会员的,需要具备条件:

    (一)我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间满三年及以上(以提交报名资料的日期为准);

(二)与监督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纳税情况;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证书等以及合格的业务承办人员;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所文化企业代理机构会员,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经营场所物业使用证明;

(四)近3年优秀业绩;

(五)相关专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或执业经验、联系方式和劳务关系证明;

(六)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七)需在以下网址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将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具体经办人必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十条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本所颁发的文化企业代理机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所备案:

(一) 名称、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二) 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变更;

(三)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业务承办人及联系人变更;

(四) 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五) 须在本所备案或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经本所核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库内机构会员资格禁止转让。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本所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经年审后,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给予其半年缓冲期,半年后审核仍不达要求的,予以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所将在每个年度的5月份完成会员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会员资格条件审查;

(二)会员单位业务承办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会员单位的投诉、考评情况;

(四)本所要求审查的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将取消库内机构会员资格:

(一)会员协议期已满,未续签的;

(二)出现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

(三)会员自己提出退会申请的;

(四)欠缴诚信保证金,经多次追缴无果的;

(五)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将取消库内机构会员资格的会员,本所在扣除该会员所欠费用后,将诚信保证金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指定的业务承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采购人或本所认为无相关业务服务能力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承办人的其它情形,会员自行决定更换或本所要求更换的。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三)合理利用本所提供的采购项目信息;

(四)合理利用本所的信息系统及会员席位;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六)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退会的权利;

(八)申请会员席位的权利;

(九)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业务推荐、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等会员服务内容。

(十)配合本所会员年审,提供年审所需相应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所相关采购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按时缴纳诚信保证金;

(八)接受本所实施的业务监督、会员年检和资格注销等会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积极提出并协助处理的,本所将给予一定的奖赏。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对库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考核,并定期在本所官网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等级结果作为推荐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等级为优秀或未受到任何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将给予优先推荐。考核管理必须严格根据本所《标代理机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考评结果,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本所的采购活动,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其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职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因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但不主动告知,仍违规从事代理活动的;

(三)在委托的业务中有严重过失,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或行业协会等部门处罚的;

(五)在代理活动中,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六)被抽取选定后拒绝接受代理业务或转包给其他代理机构的;

(七)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如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将取消推荐代理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代理机构会员及其业务承办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本所根据情节严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谈话、劝其改正;

(二)公告谴责;

(三)取消业务承办资格;

(四)取消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库内机构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和细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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