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采购 评标评审专家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4,307
文化企业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文化企业采购项目的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活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此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通过本所开展采购业务过程中参与现场或线上评标的各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参加现场评标的,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评标会;
(二)保持评标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三)关闭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监督人员指定的地点,如确需与外界联系,由监督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离开评标会场期间必须由监督人员陪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单独接触;
(五)对招标、投标文件的细节、评标情况及与本场有关的招投标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按照招标规则、程序、工作内容以及分工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如实记录评标过程并推荐评标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规独立评审。
第六条 参与现场评标的,在评审会议开始后,除评委会及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离场;。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有关评标评审专家的规定,评委会成员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答疑纪要,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第八条 参与现场评标的,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会场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影响其他成员公正评审的言论。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不得向外泄露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参与现场评标的不得把有关评审资料(包括复印件)带离会场。
第十条 要求投标/报价人澄清时,不得提出与本次评审无关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十一条 参与现场评标的评审活动为全过程封闭式管理,评委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与会各方不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外界谈及评审事项。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报价人,不得接收投标/报价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馈赠,不得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第十四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活动,在现场评标环节中,评委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委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委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通过本所开展的依法必招的招标活动,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再修改评审表,除非经核实对无效投标/报价条款或客观分数的评审有误。否则,评委会成员执意更改其评审表的,需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原评审表一并上交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须协助、配合相关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评标评审专家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守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关于本守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