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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小额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1发布机构: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阅读:4,281

文化企业小额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广东省文化企业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小额采购服务(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指依法响应本所小额采购项目报价、项目咨询报价、参与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所供应商的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 是我国境内的合法公民,合法注册并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间满一年及以上(以提交报名资料的日期为准);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施工单位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类企业需具有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九证合一之前的其他许可证若还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证书等;

5. 具有与采购项目行业对应的经验与业绩。

6.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7.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供应商在本所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服务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所供应商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现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食品、药品类企业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九证合一之前的其他许可证若还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现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3. 有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的需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现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4. 供应商需在以下网址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报名的资格。报名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5. 相关采购项目对应的经验与业绩文件签名/加盖公章。

6.《文化企业小额采购供应商报名登记表》签名/加盖公章;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验后现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以上所需资料如非自然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具体经办人必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件原件审验后现场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五条  本所对入库的供应商按照类别进行管理:

1、办公设备、用品及耗材、印刷服务类:计算机、空调机,服务器、交换设备、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复印纸、硒鼓粉盒、笔等及印刷服务

2、设备维修、工程、信息化及软件开发服务类:实验室设备、办公设备、通风系统(含空调)、冰箱、冷库、特种设备(电梯等)、高压电房、消防设施及安防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基建工程等维修;信息化及软件开发;

3、设备检定、委托技术服务、法律、审计、评估咨询服务类 :设备检定、委托技术服务、法律顾问、咨询、资产审计、资产处置、能源审计、资产评估等;

5、广告宣传、设计制作类:网络宣传、设计、广告、图书等;

5、物业管理、租赁类:饭堂管理、安保、清洁、绿化、灭蚊防鼠、废弃物处理、搬运及租赁等;

6、其他类:上述5类未涵盖的类别。

供应商应按类别进行资料登记,每个供应商最多只能报两种主营类别,副营类别不限。

第六条  本所对库内供应商定期进行考核及评审:

(一)对于初次参评供应商,本所对其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分析、评价、筛选,确定是否入围本所供应商库。

(二)对于既往参评供应商,结合与采购人的实际采购评价情况,本所确定是否入围本所供应商库。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予入围本所供应商库。

1、提供虚假材料;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违规串通;

4、采购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予签订采购合同;

5、向采购相关部门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所采购规定的行为。

(四)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二次以上的,将暂停供应商资格。

1、不配合本所采购人的询价,不按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影响采购人的采购工作。

2、出现问题时,不及时配合解决,或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事情不办理、不执行。

3、不按本所采购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态度差、不专业,影响采购人相关工作的。

4、中标供应商在未提出废标申请的情况下,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仍拒绝签订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废标的,由代理机构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并向本所申请暂停该供应商竞标资格1个月。该供应商如1年累计3次超时未签订合同、履行义务,本所将给予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停供应商资格1年。

5、其他影响采购人的采购工作的行为。

供应商有以上四之(三)、(四)情形之一,本所将在5日内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日提出申诉。

第七条 供应商在本所发布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服务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凡参与本所采购业务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指引文件等文件的规定。参与采购业务的各方均接受本所关于本细则和细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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